
http://esf.cs.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9 月28 日 厦门网
建昌商业广场是集美区的一个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厦门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太少,引发了一起业主委员会诉求法院判令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差额”84平方米的案件。近日,双方由此自愿达成了和解。
缘 起
业委会向开发商“要房”
据了解,2004年开始开发建设的建昌商业广场,总建筑面积约61550平方米,2006年内其一、二期陆续交房。交付使用后,厦门天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接手前期物业服务,办公就在开发建设单位给的2间总建筑面积为39.09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8年底。
去年12月7日,建昌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后,从开发建设单位处接收了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一间由天刚物业管理公司留用,剩下的一间就成了业委会办公议事场所,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业委会前后与开发建设单位沟通了几次,要求多给一些物业管理用房未果。
2009年4月22日,业主委员会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向业委会交付价值约30万元的84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争 议
业委会有没有“要房”资格
被告厦门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定,他们无偿提供了39.9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给业主委员会,完全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且,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若要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有一个前提——物业管理用房已分摊计费到户,而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没有公摊入户。
原告业委会认为,根据福建省和厦门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应该至少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给业委会,现状是,被告仅提供了39.09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调 解
开发商再给三间房
经法院主持调解,今年7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厦门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再向原告提供三间面积分别为14.46平方米、14.46平方米、14.4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其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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